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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行贿了”承载不起国人的反腐梦想

    效仿印度网站“我行贿了(I paid a bribe)”,截至今天,国内已出现“我行贿了”等3家民间反腐网站,吸引了许多网友发帖揭露自己行贿内幕。“我行贿了”网站创办第二天已有近5万人访问。(新华网6月12日)

  印度网站“我行贿了”红了,而且,因为有交通部长这位超级粉丝,“我行贿了”网站还取得了相当好的反腐效果。对于此种反腐路径,“拿来主义”既是一种必需,也是一种必要,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。毕竟,就我国当下的反腐语境而言,多一条路径就比少一条路径强。

  但是,“我行贿了”网站未必就能承载得起国人的反腐梦想。首先,就算是印度版“我行贿了”网站取得了部分成功,也仅仅是依赖于一些人治或偶然因素。印度版“我行贿了”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:其一,倘若没有交通部长这位“牛粉丝”,“我行贿了”网站到底能发挥多大效力,还很难说;其二,印度版“我行贿了”网站中所举报出来的行贿丑闻,多数为社会底层的小额行贿,在整个权力体制之中,多多少少有点“只拍苍蝇不打老虎”的味道。印度版“我行贿了”尚且如此,在中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,就更不在话下了。


漫画/张广墅

  首要的问题在于,“我行贿了”四个字在逻辑上本就不成立。具体来说,“我行贿了”首先是一种犯罪——行贿罪。《刑法》第389条明确规定,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,是行贿罪,数额较大的,或者违反国家规定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,以行贿论处。”第390条规定,“对犯行贿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情节严重的,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”虽然《刑法》中也有“被勒索不是行贿”与“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”的规定,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:勇敢地说出“我行贿了”无异于将自己检举给纪检机关。这一点,对于我国大部分从行贿中受益的官员来讲,是个相当纠结的问题。

  就行贿性质而言,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之内,大多数行贿者并非都是“被勒索而行贿”,相反,许多人是主动行贿。这种主动行贿,对个人而言是工作需要,对企业而言是发展需要,对地方政府而言是政治需要……因为这样那样的需要在种种“潜规则”下显得很是“合理”,所以更多的行贿者是陶醉或享受于自己的行贿行为的,指望行贿者断掉自己的晋级之路去承认“我行贿了”,根本不现实。

  就网站而言,我也很是怀疑它们能否一贯保持独立特性。不排除有些网站确实是以维护正义、弘扬正气而存在的,比如温州那个著名的“703网站”。但仅两三天的时间里就能出现3家“我行贿了”网站,而且点击率一日突破5万,就很是让人怀疑,这些网站究竟是看重了“走红”还是看重了反腐?要反腐,可以不用印度的形式;不想反腐,只想走红,那就找一个好点的噱头。另外,如果网站真能做到独立,我也很担心这些网站的命运。

  本质的问题在于,“我行贿了”式的反腐还只是一种依靠于媒介的告密模式。对反腐大业来讲,这种模式还是略显荒诞的。谁也不能保证我们的纪检部门能够成为“我行贿了”网站的忠实粉丝,但“我行贿了”网站却可以成为纪检部门的踏实粉丝。一言以蔽之,几个网站承载不起国人的反腐梦想;反腐需要的是刚性的体制,不是软性的媒介,反腐体制不健全,再多的反腐媒介都难言根治。

  ◎王传涛

【 浏览次数: 】 【 加入时间:2011-06-13 8:30:42 】 【 关闭本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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